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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52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申请执行许汉宇欠款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许汉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被执行人许汉宇。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申请执行许汉宇欠款一案中,因案件全部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5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XX录

代理

审判员  裴庆敏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