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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1118号

原告高某某、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甲;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118号原告高某某。原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高某甲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寸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高某甲负担。

审判员 曹 策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朱梁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