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118号原告高某某。原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高某甲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寸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高某甲负担。
审判员 曹 策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朱梁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