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63号
原告:谢业和。
委托代理人:赖思娜,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人人搬屋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世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妍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业和诉被告广州人人搬屋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业和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人人搬屋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业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业和撤回对被告广州人人搬屋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谢业和负担。
审判员 何燕霞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付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