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497号原告崔某某,女,朝鲜族,1963年11月29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被告苏某某,男,朝鲜族,1962年4月1日生,退休工人,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贞爱与被告苏光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贞爱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贞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崔贞爱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桂玲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于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