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22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坭湾南光村4巷7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身份证号码:×××1487。被告敬某,男,汉族,住所同上(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身份证号码:×××1153。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敬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8月10日以另循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线教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邹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