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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法执字第359号

郜悦申请执行王海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郜悦,王海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十四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郜悦,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海滨,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郜悦申请执行王海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海滨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海滨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王海滨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王建军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