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郜悦,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海滨,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郜悦申请执行王海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海滨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海滨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王海滨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王建军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