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2691号原告深圳市新之恒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官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德进高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波,该公司厂长。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应 连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彭琰
书记员文红红(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