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648号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汽车起重机厂,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罗家嘴*号。法定代表人李信诚,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黄爱民,该厂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鸿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罗家嘴12号。法定代表人舒立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江涛、汪翊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汽车起重机厂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鸿昌物流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汉汽车起重机厂与被告武汉鸿昌物流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的同类案件尚在审理中,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傅若林
人民陪审员 杨玉珍
人民陪审员 林 瑾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