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05号罪犯敬石峰,男,34岁,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
二OO五年一月七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咸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联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陕刑执字第49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二O一O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
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以罪犯郭联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联合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8个,并获得2009、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郭联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联合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小波
审判员 贾建设
审判员 崔 齐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罗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