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催字第13号
申请人:洛阳市丰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兰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牛佩伟。申请人洛阳市丰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6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40200051/21465918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杭州庆宝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阳江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洛阳市丰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11年7月26日;到期日为2012年1月6日;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为2012年5月15日;背书人为杭州阳江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爱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杭州立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华仑化工有限公司、杭州立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兴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荣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西金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为农行杭州石祥路支行;付款银行为杭州联合银行上塘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市丰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方素平
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
人民陪审员 李 巍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徐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