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3298号罪犯田青。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丽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11年2月15日至2013年2月14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2年8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青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10月至12月,获先进个人奖励;于2012年1月至6月,获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青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12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洪
代理
审判员 张建辉
代理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