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510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甘肃省宁县人。被告付某又名付甲,女,汉族,农民,籍贯甘肃省环县,现住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
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春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