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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510号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付某又名付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510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甘肃省宁县人。被告付某又名付甲,女,汉族,农民,籍贯甘肃省环县,现住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

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春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