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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故民一初字第979号

王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97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于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