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97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于 锋
王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97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于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