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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泾民初字第00073号

李宝林诉高月霞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1-19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宝林,高月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泾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李宝林,男,汉族,村民。被告高月霞,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在泾阳县结婚后,先后去了广州、北京打工,并未在泾阳县居住生活,本案应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在公告及答辩期满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超出了法定期限,对其提出的管辖异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高月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来掌权

审 判 员 马瑞文代

审判员 郭梨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 蔓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