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一中执字第818号被告人蒋吉友、于瑶犯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的(2011)一中刑初字第36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蒋吉友全部银行存款。
二、划拨被执行人于瑶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划拨被执行人于瑶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全部存款。执行员 范红萍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林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