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083号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朱丽娟、邵雅芬,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期间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薛兵兵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晓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