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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一初字第01204号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1204号原告李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史丽妮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