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1204号原告李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史丽妮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吉 微信公众号“”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1204号原告李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史丽妮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