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680号申请执行人孙恒,农民。被执行人应尚洋(曾用名应朝阳),农民。本院在执行孙恒诉应尚洋买卖合同纠纷(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40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尚洋尚欠申请执行人孙恒货款19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78元、执行费187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68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 森 坤
审 判 员 华 锋
代理
审判员 唐 志 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超(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