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75号。
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白佳立,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桦树村一组。身份证号码:220211196609014113。
被执行人:王艳杰,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桦树村一组。系白佳立之妻,身份证号码:220221197003204144。
被执行人:白佳伦,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桦树村一组。身份证号码:220221195902114119。
被执行人:董丽君,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桦树村一组。系白佳伦之妻。身份证号码:220221196211194126。
被执行人:徐广荣,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桦树村八组。身份证号码:220221196202174131。
被执行人:郝艳梅,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桦树村八组。系徐广荣之妻。身份证号码:22022119630622412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白佳立、王艳杰、白佳伦、董丽君、徐广荣、郝艳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文明
审 判 员 姜洪波
代理
审判员 王有强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胡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