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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知初字第117号

华国权与嵊州市欣越圣诞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华国权;嵊州市欣越圣诞礼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知初字第117号

原告:华国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跃忠。

被告:嵊州市欣越圣诞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国权诉被告嵊州市欣越圣诞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国权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欣越圣诞礼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国权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欣越圣诞礼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国权撤回对被告嵊州市欣越圣诞礼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国权负担。

审 判 长  李 志

代理

审判员  秦善奎

人民陪审员  贾良荣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