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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80号

李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李某某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冀 明

审 判 员  王亚锋

人民陪审员  张商洛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锋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