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李某某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冀 明
审 判 员 王亚锋
人民陪审员 张商洛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锋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