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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65号

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谷英、卫正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谷英,卫正鹏,顾北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65号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香洲区香洲香溪路118号29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顾家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孙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响珍,该公司员工。被告顾谷英。(其他资料不详)被告卫正鹏。(其他资料不详)被告顾北海。(其他资料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顾谷英、卫正鹏、顾北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小青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邓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