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65号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香洲区香洲香溪路118号29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顾家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孙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响珍,该公司员工。被告顾谷英。(其他资料不详)被告卫正鹏。(其他资料不详)被告顾北海。(其他资料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顾谷英、卫正鹏、顾北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小青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邓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