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205-1号申请人任梦凡,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韦林平,男,汉族,1967年6月2日出生。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梦凡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林平赔偿申请人任梦凡各项损失合计19915.4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921元,执行费19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林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韦林平长期患病,不能参加重体力劳动,现在一建筑工地看大门月收入1000元,家中二个孩子正在上学,家庭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 杰
审 判 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陈双红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希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