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526-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峰,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邦,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1)长民二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至今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在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123907.28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磊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陶稚果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黄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