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邯郸市招贤大厦12楼(原邯郸市建设大街建峰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苗晓翠,系该校校长。被执行人王艳丽。被执行人王成海。被执行人司瑞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王艳丽、王成海、司瑞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艳丽、王成海、司瑞琴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红波
审判员 王卫东
审判员 陈 瑞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会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