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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78号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07)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王艳丽,王成海,司瑞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邯郸市招贤大厦12楼(原邯郸市建设大街建峰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苗晓翠,系该校校长。被执行人王艳丽。被执行人王成海。被执行人司瑞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王艳丽、王成海、司瑞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艳丽、王成海、司瑞琴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红波

审判员  王卫东

审判员  陈 瑞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会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