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知初字第133号
原告:华国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跃忠。
被告:嵊州市欣越圣诞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国权诉被告嵊州市欣越圣诞礼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国权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国权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欣越圣诞礼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国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国权负担。
审 判 长 李 志
代理
审判员 王 琳
人民陪审员 贾良荣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