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冀刑执字第878号罪犯杨永涛。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邢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永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于2007年12月15日以(2007)冀刑一复字第4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以(2010)冀刑执字第44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2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2年7月17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四次,表扬三次,2010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明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杨永涛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杨永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30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士文
审判员 张永平
审判员 齐志勉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锁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