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孙某乙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张子岗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