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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吴民初字第00541号

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某某私下经人调解和好,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占玲承担。

审判员  王建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