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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3291号

张达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张达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291号罪犯张达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了(2011)甬鄞刑初字第6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达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达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达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达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达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曾娇艳

代理

审判员  尹振国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代

书 记员  何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