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民。被执行人王殿志。本院在执行张国民诉王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殿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苏志方 来自
张国民与王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民。被执行人王殿志。本院在执行张国民诉王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殿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苏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