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草临路。法定代表人王京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汉阳大街。法定代表人余克振,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租金271266.37元、违约金25374.63元,承担逾期违约金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59元,执行费5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租金271266.37元、违约金25374.63元,逾期违约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3359元,执行费5600元。
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1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 杰
审 判 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陈双红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