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535号申请人焦作市昌华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焦作市昌华物资有限公司诉焦作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