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鄂谷城行初字第8号原告雷某。委托代理人耿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谷城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梁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第三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要求撤销被告谷城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给第三人黄某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中,因该案的处理需以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 平
人民陪审员 张 波
人民陪审员 周玉启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