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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字第683号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峰、于海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姜峰,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于海萍,现下落不明。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姜峰、于海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1)昌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光波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郝伊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