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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00178号

钱维帮与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记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维帮,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记勤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178号

申请人:钱维帮,男,1967年7月8日,汉族,住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胡家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记勤,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记勤的银行存款6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辉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肖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