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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执字第00056号

申请执行人王树林与被执行人李萍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树林,李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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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民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林,男,生于1972年4月4日,汉族,宁夏人,现住延安市。被执行人李萍,女,生于1963年4月5日,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王树林申请执行李萍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李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王树林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萍共向法院交来案件款计31000元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10日,至于剩余案件款54566.29元,诉讼��2530元,执行费940元,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已私下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执字第00056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 强

审 判 员  演晴利

代理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