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尚银奎,男,汉族,1979年9月生。被执行人侯元金,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平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7月16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102年8月10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2年9月30日前给付12000元。剩余15000元本院平安法庭执行后给付。如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则放弃1146.93元,如未按期履��,则按原判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确认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兵
审判员 祁生忠
审判员 范得勇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程云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