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992号原告李某。被告江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燕向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侯东梅 更多数据:
李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992号原告李某。被告江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燕向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侯东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