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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2992号

李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992号原告李某。被告江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燕向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侯东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