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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知终字第98号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缪微微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缪微微,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缪微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征懋。

上诉人缪微微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知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缪微微以“其与被上诉人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己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缪微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缪微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缪微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亦非

代理

审判员  周卓华

代理

审判员  伍华红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阮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