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947号原告赵子宽,农民。被告赵喜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宽与被告赵喜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俊海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宾
赵子宽与赵喜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947号原告赵子宽,农民。被告赵喜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宽与被告赵喜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俊海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