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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029号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02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裴忠朗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崔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