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杨岁霞,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朱海市斗站区。委托代理人苏晓平,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大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张衡路新财政局对面。法定代表人吕艳敏,任总经理。被告南阳市华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付强,任总经理。被告南阳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付强,任总经理。
原告杨岁霞诉被告南阳市大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华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阳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岁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立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铭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