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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004号

原告张辉刚与被告靳延红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辉刚,靳延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张辉刚,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涉县。被告靳延红,男,成人,汉族,个体户,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刚与被告靳延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刚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靳延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辉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刚撤回对被告靳延红的起诉。案件理费25元,由原告张辉刚负担。

审 判 长  段慧娟

代理

审判员  刘佳佳

代理

审判员  程肖芬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书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