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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行执字第51-2号

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伟、韩雪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景行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春华。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韩雪梅。本院在执行李伟、韩雪梅违法生育子女一案中,现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家中也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景育征决字(2012)第0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爱民

审判员  张连生

审判员  徐晓波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邢晓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