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民一初字第2361号

王俊与高鹏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俊,高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361号原告王俊,男,198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高鹏飞,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与被告高鹏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无法查找被告下落而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邮寄费60元,共计95元,由原告王俊负担。

审判员  金清辉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欧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