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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48号

沈爱波与方浩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爱波,方浩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48号

原告:沈爱波,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

被告:方浩南,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爱波诉被告方浩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爱波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爱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浩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爱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0元,减半收取计2830元,由原告沈爱波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许 琴

审 判 员  徐 升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张迪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