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48号
原告:沈爱波,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
被告:方浩南,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爱波诉被告方浩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爱波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爱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浩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爱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0元,减半收取计2830元,由原告沈爱波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许 琴
审 判 员 徐 升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张迪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