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商初字第205号原告赵平。被告罗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平与被告罗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赵平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平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朱淑芳 搜索“”
赵平与罗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商初字第205号原告赵平。被告罗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平与被告罗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赵平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平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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