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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877号

张孟峰与贺建江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当事人
张孟峰,贺建江,贺建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877号

原告:张孟峰(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812010026),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石伟平,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天童,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建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506143410),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第三人:贺建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904153438),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峰与被告贺建江、第三人贺建成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孟峰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孟峰撤回对被告贺建江、第三人贺建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孟峰负担。

审 判 员 尚新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谢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