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27号
原告:马利芬,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思思,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赞波,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利芬诉被告岑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利芬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利芬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正治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许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