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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27号

马利芬与岑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利芬,岑赞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27号

原告:马利芬,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思思,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赞波,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利芬诉被告岑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利芬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利芬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正治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许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